亲子鉴定在法律上是一个取证的问题。顾名思义,能作为法律通途的亲子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是一个现场取证的过程。满足司法亲子鉴定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都要在场并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证明。亲子鉴定涉及到的当事人是父亲、母亲和孩子。在做亲子鉴定作为法律用途的时候,父母子三方需要在场,当事人肯定就知道了做亲子鉴定的事。当父母双方,有一方需要做亲子鉴定,另外一方不想做亲子鉴定,这样司法鉴定的条件就不能满足,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是否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
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是:
一、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做司法鉴定。
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如果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法院一般会准许亲子鉴定的申请。
二、亲子鉴定,有权拒绝。不得强制所司法鉴定。
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自愿做鉴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亲子鉴定案件多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亲子鉴定过程中,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这就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