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亲子关系争端事件进入人事诉讼之前,都要经过家事法院的调解,可以称为“调节前置程序”。现行的日本的法制,于制定《家事审判法》之际,将过去的人事诉讼处理程序,改为家事审判事件处理程序(非诉化)以不公开的方式,采取职权主义,迅速而有弹性的解决家事纠纷。日本家事争端的处理,一方面强化调解,另一方面,能有效化解纠纷,避免诉讼。
日本家事法院在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以及进行相关调查之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正当性时,则进行相当于合意的审判。这就是称为《家事审判法》
第23条的审判,第23条的审判对象涵盖的亲子关系争端事件。相当于合意的审判程序确定后,结果与人事诉讼具有同等的效力,即一经家事审判程序审判后,不须
再经人事诉讼程序,即可获得终局性的确定。若第23条事件调解不成立,或者第23条审判因申明异议而失效。当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人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而DNA亲子鉴定应用在第23条审判程序中与人事诉讼程序中有所不同。
(一)《家事审判法》第23条审判程序中
日本家事法院实施DNA亲子鉴定的案件,多半属于第23条的审判事件。研究东京近几年亲子关系争端中实施DNA亲子鉴定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认领争端中,为明确亲子血缘关系,实施亲子鉴定的比例要高于其他案件。一方面认为是强制认领争端具有较高的争端性,另一方面认为,为了之女利益。第二、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进行23条审判时,实施亲子鉴定的比例大约为10%。而在人事诉讼方面,做亲子鉴定的比例则较高。
亲子鉴定在家事法院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法官的指示;或依调查官的意见而进行。有以下几种情形进行亲子鉴定:
第一,法院对于当事人合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会命令调查官补充其它证据,并进行亲子鉴定。这就是做为证据的补充。例如,在事实关系比较明确,但是因怀
胎、分居时间不明确,或生母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等。
第二,当事人双方就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不能达成合意,为促使达成合意进行调解,依一方或双方申请,在双方协助的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这种亲子鉴定,是达成双方的合意的手段。
第三,再者,若其他证据的收集可能暴露当事人的隐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而进行亲子鉴定。
以上几种情况,若当事人依鉴定情况,达成合意后,法官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可以迅速断案。事实上,若仅凭供述证据,对于亲子关系的存否能达到确信的程度,家事法院即可立刻依23条进行审判,并非一定要做亲子鉴定。从家事法院案例中,未进行亲子鉴定的亲子关系争端案件占据九成,即可明了。
(二)人事诉讼程序中
东京高等法院平成7年1月30日的判决,值得研究。该判决在程序上提高了推翻婚生推定时父子关系的证明程度,认为法院只能依据科学性的证据(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认为,要证明父子关系不存在,必须依据科学上的举证,并且这种方法其它任何人都不怀疑,才能达到这种证明程度。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供述
等证据,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即便是达到了确信的程度,也不能排除婚生推定。
该判决的出发点在于保护法律上的婚生推定制度,即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关系到家庭的稳定性以及子女的利益,如果要推翻婚生推定的亲子关系,必须提出任何人
都能接受的证据证明,不能以可能存在虚假的当事人供述作为判断的基础。依《民法》第772条,推定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所怀的子女为丈夫之子女。如果要推翻上述推定,除依据婚生否定之诉外,没有其它途径。而婚生否定之诉仅仅允许丈夫在知道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立法目的在于确定法律上父子关系的安定。
若严格按照婚生否定来排除婚生推定,必然会导致证明程度过高。日本的学说和实务界通过法解释的方法,对于原本应当按照婚生推定的情形,加以限制,排除该子女婚生推定的适用,以避免婚生推定的严格要件,才使真实的亲子关系能够确立。对于排除婚生推定的范围如何,在日本学界,认为采取“家庭破绽说”最为合理。“家庭破绽说”立足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认为要平衡各项利益,在个案中加以判断。例如,生母与丈夫的家庭已经破裂的时候,且无法恢复时,也能排除婚生推定的适用。
对日本亲子鉴定法律适用的评析
《日本家事审判法》特别规定了调解前置程序,亲子关系争端必须先经过调解,加强了国家监护职务的思想,对人际关系进行调整。调解前置程序的设计,不仅仅是达成妥善解决亲子争端的必要手段,也能发挥调解程序的司法功能,迅速解决亲子关系事件争端,也能适度减轻法院的诉累,值得我国借鉴。另外,认领案件中,让之女知悉生父可能有利于子女经济上抚育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因此在认领案件中,实施DNA亲子鉴定的比例要高于其他案件,故认领之诉中,实施DNA亲子鉴定,能较快捷查出子女生父,解决亲子争端。若当事人报侥幸心理,逃避拒绝鉴定,法院也能依其他证据做出判断。而在婚生否定之诉中,设立的比较严格的诉讼条件和程序,若要推翻婚生否定,则提出了比较高的证明要求,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亲子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于个案中,平衡各项利益。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对于应当受到婚生推定的情形,加以排除婚生推定,对于生母与丈夫的家庭关系已经破裂,亦应排除婚生推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