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进行亲子鉴定,必须遵守生命伦理法上极其严格的规定。法国民事法规定,只有在亲子关系争端诉讼中,才能进行DNA亲子鉴定,并且,在做亲子鉴定之前,必须得到利害关系人的明示同意才能进行。而且,在法国,实施DNA亲子鉴定为法官专属的权利,如果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所生,虽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例如血液检查来了解亲子关系的真实性,但是,如果男子在诉讼外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对于DNA鉴定实施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有限的几个研究中心才能进行亲子鉴定检测。另外,实施亲子DNA亲子鉴定者仅限于受认可或者登记注册的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的,不仅要受到刑事制裁,而且,将会被注册管理部门除名。同时,未经许可而泄露个人的基因信息的人,同样会受到刑罚处罚。正是因为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任何个人和未经许可的机构都不得进行DNA亲子鉴定。
法国虽然对于亲子鉴定持谨慎的态度,但是也充分认识到DNA亲子鉴定在证据上的价值。与其说法国是对DNA亲子鉴定进行限制,不如说对DNA亲子鉴定进行规制,并且积极在实务上进行运用,建立一套完备的规制。反观祖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任何人都可以委托进行DNA亲子鉴定,任何机构都可以实施亲子鉴定。在某一亲子鉴定公司的网站上,甚至宣传进行个人委托亲子鉴定的好处:进行司法亲子鉴定要求公开个人身份,要上法庭,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法庭也上了,媒体也报了,结果证明最后还是自己的孩子。最后搞得家破人亡、身败名裂。不若大事化小,先做个个人鉴定,让自己事先有个安排,有个说法,如果是自己的孩子,安心的去养儿育女,样能规避很多风险。如果证明不是自己的孩子,到时候再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司法亲子鉴定也不晚。避免家庭解体,也能避免给孩子带来灰色的记忆。殊不知,祸起萧墙。当选择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就已经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而且,当私下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否认父子关系时,造成的人伦悲剧也屡见不鲜。另外,即使私下做亲子鉴定,得出否认亲子关系的“铁证”,闹到法庭上,也不能支持私下的鉴定结论。法国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在亲子关系争端中,因为亲子鉴定有高度的准确性,因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主要取决于亲子鉴定的结论。那么,亲子关系争端的重点在于是否可以就身份进行争执。若不能就身份进行争执,就限制进行亲子鉴定;反之,就可以运用亲子鉴定的方法进行探明。现代法国司法界也正是认识到这一点,认为现代亲子法上,有不能就身份进行争执的领域,因不得就身份进行争执,故不得进行亲子鉴定。在法律关系上,存在生物学不能进入的领域。纵然DNA亲子鉴定技术迅猛发展,然而,在解决亲子关系争端中,法律仍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经过长时间的抚育,已经共同生活,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亲子关系,不能因血缘关系而进行争执。此法律上的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与亲子关系的稳定性。法国法一方面,积极将亲子鉴定用于司法审判上;另一方面,因亲子关系不得争执,对亲子鉴定进行限制。法国亲子法上,绝非仅仅认同生物学上的真理。而是期盼和谐解决亲子关系争端。因此,巴黎第二大学Cornu名誉教授对现代法国亲子法的评价为:“法国法上亲子关系的制度,是十分平衡和稳固的制度,是兼顾事物正反两面的制度。旨在维系亲子关系的存续以及顾及各项利益关系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