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明亲子鉴定是否存在的角度来看,运用DNA亲子鉴定来认定亲子关系,是发现事实的重要方法,也是快捷简便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有利工具。但是,在进行DNA亲子鉴定时,也应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合理限制亲子鉴定的适用。进行亲子鉴定必须有法院的命令才可以进行、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进行亲子鉴定要考虑到为了子女的利益以及家庭的安定性。
第一,DNA亲子鉴定做为证据方法的限制
本来,作为一种技术手段DNA鉴定在发现真实客观事实方面就会碰到一些困难。例如,兄弟两人为同卵双胞胎,如果进行DNA鉴定,则可能得出两人都为生父的结论。可见DNA鉴定,并非发现真相的唯一方法。
另外,采取DNA鉴定,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当事人的隐私,在实践上,应当采取必然不可缺的原则。如果要提出DNA亲子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对于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应当提供具体的“线索”。若是无端推测,则不应当直接命令当事人或第
三人做亲子鉴定。
第二,DNA亲子鉴定在目的上的限制
运用DNA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纠纷,必须考虑到保护家庭安定促进子女福利。如果DNA亲子子鉴定明显有害于子女的利益的时候,应该就个案做出适当的限制。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运用调解,并非必须做DNA亲子鉴定才能解决亲子关系纠纷。
另外,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做亲子鉴定的,认为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鉴定结论,不得采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