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有近20年的历史。它为加强和建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1986年,笔者曾经对一例争议长达1年之久并在全国引起颇大影响的亲权纠纷案进行鉴定,同时还提出了亲子鉴定时的判断标准和注意事项,对规范我国亲子鉴定的工作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全和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不断加强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加上改革开放导致劳动人员的大批流动,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受理移民申请时要求当事人出示有关亲生关系的证据,使得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方面,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在这样的形势下,某些相关的检验技术在原来基础薄弱的一些单位逐渐开展,为了使之更快获得经济效益,在有人要求时,这些单位便试着进行亲子鉴定。因此,目前我国进行亲子鉴定的单位越来越多。某些单位在设备条件、人员素质、技术力量、科学管理、质量控制等许多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甚至还因某些原因不愿意向社会公开。为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这一工作正常开展,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并将此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签发亲子鉴定的报告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给予把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鉴定报告具有“三性”,即标本的真实性,使用技术的科学性,结论的可靠性。
直至现在,亲子鉴定技术仍然依靠检测一定数量的基因座,或DNA指纹技术,然后分析这些基因座中检测出的等位基因或DNA片段,在父母子之间是否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在不违反遗传规律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公式可以计算其父权概率,再按照国际通用的判断标准进行肯定或否定。由于检测的DNA基因座数量或DNA片段数量有限,加上目前所采用的一些DNA多态性基因座本身具有较高的突变率,亲子鉴定的结论中的极少数还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不能绝对化。
此外,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在利用血清学方法作为亲子鉴定的主要技术。经过多年的实际检案,我们亦和国外的学者们闭一样,发现在使用血清学方法进行血型测定(包括HLA分型)时会出现一些变异现象。这些变异使得过去的一些解释理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B型血父亲与O型血母亲生出A型的孩子(见另文报道)。如果此时不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仍然采用一般的分型技术,其结论往往会出现错误。另外,某些商品化的血清质量也不够理想。这些方面的因素导致的麻烦和混乱后果是十分明显的。为了使我国亲子鉴定工作能尽可能做到结论的可靠性,笔者倡议制定有关亲子鉴定方面的规则,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也请同行们关注和切磋。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鉴定报告具有“三性”。在目前情况下,国内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按照基本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的改进。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相应的组织结构进行监督管理发放检验许可证。
1、鉴定机构的评价
进行亲子鉴定工作的机构必须是省市级以上、具有相应规模和相应仪器设备的单位。一般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下称省级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确定。
2、人员众质的要求
进行亲子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受过相应的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方面的专业训练,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其技术水平由省级专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合格后确认。
3、负资人的资任
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的单位必须起码有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本专业人员。他(她)必须熟悉亲子鉴定的全部技术细节,对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行之有效的对策,对该单位的亲子鉴定技术全过程能进行监督、指导,并对该单位所签发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和标准
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严格的受理程序,对实验技术进行规范,对某些血清试剂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对实验结果的解释和判断要按照国际公认的判断标准作出相应的结论。
5、会诊制度
在遇到一些变异现象和一些结论出现争议时,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有义务自行向其他亲子鉴定单位的专家请求会诊或向省级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级专家委员会有责任对该案组织专家会诊。提出申请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家的会诊意见进行工作。
6、实行法人代衰制度
对从事亲子鉴定的单位实行法人代表制度,全面登记,核准后发放营业许可证。其工作接受有关卫生行政和或司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省级专家委员会实行定期考核或突击抽查,对考查不合格者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