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产力不断进步发展的今天,亲子鉴定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逐步走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随着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完善,亲子鉴定已被广泛的应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这给警察办案和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尤其是在认定亲子关系的民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亲子鉴定是一项责任重大的技术工作,它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个人、家庭的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而就其程序相关问题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并未得到完善,如果使用不当,必将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利后果。
2005 年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DNA鉴定面向社会开放。亲子鉴定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强奸致孕,需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确定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或骸骨的身份;拐卖儿童寻求亲生父母进行亲子鉴定;交通事故致死,亲属认领尸体求得应有赔偿等。在民事案件中应用更为广泛,例如办理移民;子女户口登记;财产继承纠纷; 非婚生子女的血缘鉴定;男子想证实孩子是否是亲生;被领养的孩子寻找亲生父母;帮助妇女从孩子生父处获得子女抚养费用等等。
近几年来,亲子鉴定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是就其程序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除198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外,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批复中对亲子鉴定做了些许规定,但是由于其时间过于久远,规定也相当的笼统,在实际适用中指导意义并不大。
卫生部于2014 年加强了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力度,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1996 年1 月1 日出生后的婴儿如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又与婴儿的落户问题、今后的入学问题紧密相关,这使得亲子鉴定案件量火速提升,加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在约束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所以绝大部分案件是由个人来委托,这其中也不乏父亲为解“心疑”,自己带着样本来委托鉴定,也有准妈妈带着羊水来委托鉴定,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一定的威胁。所以关于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亟待出台相应的规定加以约束,在亲子鉴定中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利益也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