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同胞亲缘关系鉴定: 技术标准-《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技术发展-SF/Z JD0105002—2014(首次),SF/T 0117-2021。
检测位点:D19S433、D5S818、D21S11、D18S51、D6S1043、D3S1358、D13S317、D7S820、D16S539、CSF1PO、Penta D、D2S441、vWA、D8S1179、TPOX、Penta E、TH01、D12S391、D2S1338、FGA;
D6S477、D18S535、D19S253、D15S659、D11S2368、D20S470、D1S1656、D22-GATA198B05、D16S539、D7S3048、D8S1132、D4S2366、D21S1270、D13S325、D9S925、D3S3045、D14S608、D10S1435、D12S391、D2S1338、D17S1290、D5S2500。
三种结果:鉴定意见分为“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全同胞关系”、“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无关个体”和“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具体如下:
a) CIBS大于表3中对应阈值或CFSI大于10000时,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全同胞关系;
b) CIBS小于表3中对应阈值或CFSI小于0.0001时,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无关个体;
c) CIBS或者CFSI介于“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全同胞关系”和“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的阈值之间,可给出“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的鉴定意见
无法给出倾向结果时,增加加检测位点(增加检测位点不一定能给出鉴定意见;增加父母亲样本,则回到了亲子关系的判定标准):
如果出现“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的情况,宜补充检测基因座,需要时可增加X染色体、Y染色体或线粒体DNA遗传标记检验结果进行判断;
如果补充检验X染色体遗传标记、Y染色体遗传标记或线粒体DNA遗传标记,应根据其遗传规律采用文字描述的方式进行分析说明。